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627********6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10481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20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1618333】。一、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被告陈春启、费新、费辉一致同意由三被告陈春启、费新、费辉向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9,816.81元,利息 8,298.39元,共计98,115.2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该款分二十五期支付,第一期8,298.39元于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其余二十四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于每月25日前偿还本息4,227.99元(以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偿还,还款期数为24期,年利率为12%);该款送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营业部,银行账户∶660010008711200020);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二、如三被告陈春启、费新、费辉未能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三被告陈春启、费新、费辉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