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5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刑初113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1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振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30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小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8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施建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李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房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程应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192023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徐苏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徐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九、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施建伟的退赃款人民币三万元按照相应比例发还各相关被害人;责令各相关被告人退赔尚未退赔的赃款给各相关被害人。(具体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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