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良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2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7214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2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良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震借款1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震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2840040614957866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单良府负担275元,原告李震负担1433元。原告李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予以退还,4被告单良府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139763367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