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3民初349号 |
案号 |
(2020)冀0823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福山欠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年息6%支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林福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原告林福山承担5840.00元,被告薛飞承担14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