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盖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6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02民初6481号
案号
(2020)皖1602执恢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盖国华、盖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13333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二、被告盖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敏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本金7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866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927元,由被告盖国华负担7733元(由被告盖国华、盖磊共同负担6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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