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海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02********8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02民初5087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3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6页一、被告袁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孟森借款本金18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袁冬梅对被告袁海艳的上述偿付义务向原告孟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袁冬梅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海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被告袁海艳、袁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