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2********1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90号
案号
(2016)鄂0302执1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冯雷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十堰心象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曹健、孟显童在继承孟星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11号1幢1-5号、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64221号的房屋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冯雷债务;四、原告冯雷对孟星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11号1幢1-5号、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64221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冯雷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费125480元,由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时间
2017-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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