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振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0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28民初1617号
案号
(2020)黑0128执恢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振浩、金明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工借款300,00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以30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准予原告王工撤回对被告倪建芳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85.00元,由被告申振浩、金明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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