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振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0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28民初1617号 |
案号 |
(2020)黑0128执恢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申振浩、金明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工借款300,00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以30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准予原告王工撤回对被告倪建芳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85.00元,由被告申振浩、金明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