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1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0民初434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15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辉祥、刘倩欠原告宋水秀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5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温辉祥、刘倩应付原告宋水秀代理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以上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三、被告温木长对被告温辉祥、刘倩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应付的代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温辉祥、刘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被告温辉祥、刘倩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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