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1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434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辉祥、刘倩欠原告宋水秀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5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温辉祥、刘倩应付原告宋水秀代理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以上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三、被告温木长对被告温辉祥、刘倩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应付的代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温辉祥、刘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被告温辉祥、刘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