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燕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09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307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都县名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借款本金1839591.32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1日38547.77元,2020年3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谢永平、何兴荣、谢丽、谢嫦、谢月阳、曾燕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永平、何兴荣、谢丽、谢嫦、谢月阳、曾燕芳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都县名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06元,由被告宁都县名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谢永平、何兴荣、谢丽、谢嫦、谢月阳、曾燕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