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30民初2043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万元;二、被告温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9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300元;三、被告温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订立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08元,由被告温晓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