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6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988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1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华向原告兴国县兴顺二手车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汽车一辆(车牌号:赣br3261;发动机号:120590411);二、被告李晓华向原告兴国县兴顺二手车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汽车的租金,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3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三、被告李晓华向原告兴国县兴顺二手车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违法罚款2450元; 四、被告李晓华已给付原告兴国县兴顺二手车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000元、租金4000元可以抵扣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租金;五、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444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兴顺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晓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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