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1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3民初3217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2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7 100 000元(2 600 000元+4 500 000元);二、被告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2 600 000元向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9.96875‰计算);三、被告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2 600 000元向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16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执行罚息利率:即按月利率9.96875‰上浮50%计收利息);四、被告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4 500 000元向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9.96875‰计算);五、被告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4 500 000元向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16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执行罚息利率:即按月利率9.96875‰上浮50%计收利息);六、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洋人大酒店、孔繁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纪小静在被告孔繁勇的上述保证责任范围内(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项内容)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八、驳回原告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750元,由四被告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洋人大酒店、孔繁勇、纪小静共同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2执129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