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4********0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1613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恢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编号为3201012015000711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结欠的借款本金21976753.72元,利息90544.18元;编号为3201012015000558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结欠的借款本金1200万元;编号为3201012015000944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结欠的借款本金300万元;编号为3201012015001925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结欠的借款本金200万元;编号为3201012015001428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结欠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上合计借款本金48976753.72元,利息90544.1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上述款项由被告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15对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器设备146台(套)(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46.41万元,动产抵押清单编号:32100620140008043,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为20150224)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抵押物为:1、位于南夏墅街道庙桥村的房产6处(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1104596号,房地产抵押清单编号32100620140008506,他项权证号为常房他证武字第00309016号),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333.2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2、位于南夏墅街道庙桥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2)第00049号,房地产抵押清单编号32100620140008507,他项权证号为武他项(2014)第1374号),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393.57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3、位于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进东大道903号等3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777845,房地产抵押清单编号1632100620140005231,他项权证号为常房他证武字第00346224号),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898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编号为32010120150009446、32010120150019253、3201012015001428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4、位于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进东大道903号等6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777843,房地产抵押清单编号32100620140008040,他项权证号为常房他证武字第00361484号),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上述抵押担保为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通亚轨道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器设备共8台(套)(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13.33万元,动产抵押清单编号:32100620140008050;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为20150223)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告江苏通亚轨道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邵惠忠、金凤、邵琳霞对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64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被告邵惠忠、金17凤、邵琳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编号为32010120150007118、32010120150005580、3201012015000944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告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137元由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通亚轨道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裕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惠忠、金凤、邵琳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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