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1113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5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凯斯匹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同里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68415.11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68415.1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龚小妹、陆从亮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于上述第一项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尹环对于被告陆从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86元,由被告芜湖凯斯匹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从亮、龚小妹、尹环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苏州同里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7786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7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