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4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2342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房伟借款本金320000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包含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908368)。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908368)。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李国新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908368)。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