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戈东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3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3411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何继周、张长弟、何书豪、何智豪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20000元,扣除其前期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尚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038960)。二、被告戈东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09186.07元,扣除前期垫付的65000元,实际应赔偿原告244186.0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038960)。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元。由被告戈东群负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03896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