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5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8833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48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成勇、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缪华曙购房款707464元及利息(以70746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257560)。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7元,由被告潘成勇、张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37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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