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8833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成勇、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缪华曙购房款707464元及利息(以70746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257560)。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7元,由被告潘成勇、张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37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