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6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弋民一初字第01348号
案号
(2020)皖0203执恢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3月14日以本金11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3年3月15日-2013年3月25日以本金1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3月26日起以本金10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8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实现债权3万元;三、被告汪宁、江雪梅对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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