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4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1957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恢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冬、胡晶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15000元;二、被告韩冬、胡晶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9年4月16日,利息6213.02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逾期罚息利率按调整后的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韩冬、胡晶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7636元;四、被告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冬、胡晶波、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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