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6********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3民初457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琦欠款42 000元,并赔偿原告周琦律师代理费5000元、利息2475元;[此款由被告刘江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二、被告汪家兴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江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周琦已预付,由被告刘江直接支付给原告周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