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国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555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邬国东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信用卡(卡号:6222310006413423)透支本金85421.18元。利息437.54元,违约金1741.14元,合计人民币87599.86元(利息、费用等算至2018年12月6日止,后期产生的利息及费用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邬国东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