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23民初1056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恢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大余县森本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欠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计人民币358558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起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为止),大余县森本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二、大余县森本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向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1074元。三、刘乐平、钟雪梅同意以位于大余县南安镇梅山村晒背岭的土地[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01104号、余国用(2006)01105号]在1124200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刘晨远、沈梵薇同意以载明于赣房他证字第t00113853号《他项权证》位于赣州市章江新区兴国路17号“江南明珠”4栋5号店面、章江北大道108号帝景豪园6栋1号写字楼、章江南大道28号财富港2号楼2801室、章江南大道28号财富港a-055地下车位在2515800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案件受理费40826元,减半收取计20413元,大余县森本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负担,刘乐平、钟雪梅、刘晨远、沈梵薇同意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