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5********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12349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2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秋妹、连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编号为1310240787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项下贷款本金合计361994.39元、支付截至2018年5月18日的利息合计90705.79元、罚息合计47445.74元、复利合计33983.13元;二、被告张秋妹、连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的约定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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