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3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2民初420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28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07603943】。一、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喜、被告冯卫华、被告博罗县新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号为:10020169911233096)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李银喜、被告冯卫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89438.91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30281.67元,2019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利率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李银喜、被告冯卫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18159元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银喜、被告冯卫华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上塘村龙溪排洪渠东段新时代花园二期4号楼8层02号房(房产证号:粤(2018)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39562号、粤(2018)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39563号)的处置价款在以上第二、第三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博罗县新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应在上述第四判项处置抵押房地产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二、第三判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34元,由被告李银喜、冯卫华、博罗县新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