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06********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6169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1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租金935451元、利息53118.45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361.94元,合计人民币1015931.39元。二、被告童军、许磊对被告常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同年6月的租金人民币145610元。四、被告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06334元。五、被告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0166.4元。六、被告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东和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533元,由被告常江负担(被告童军、许磊与被告常江共同负担其中的189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