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天商初字第00321号 |
案号 |
(2020)苏0402执恢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67450.94元及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6二、对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由张建彪、张亚琴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向荣车业有限公司、潘向东、张丽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向荣车业有限公司、潘向东、张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0498元。五、驳回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4元,减半收取16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32元,由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向荣车业有限公司、潘向东、张丽萍、张建彪、张亚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27573426516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福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