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扬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4********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4民初231号 |
案号 |
(2020)粤1324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杨平欠原告龙门县龙江镇雅阁陶瓷店货款本金43365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率6%计付),此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被告张杨平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42元,由被告张杨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