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扬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4********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4民初231号
案号
(2020)粤1324执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杨平欠原告龙门县龙江镇雅阁陶瓷店货款本金43365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率6%计付),此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被告张杨平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42元,由被告张杨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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