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燕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5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2刑初257号 |
案号 |
(2020)黑0102执1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兵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鲁燕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冯安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四、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2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刘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24天>。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贾二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