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龙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3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5民初456号
案号
(2020)赣0925执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必强、王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该款利息35930.8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7日止),从2019年4月25日起的利息按月结息并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8.4825%并加收逾期利率即年利率的50%的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至实际付清贷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剑山、阮国太、刘丛丽、刘龙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李必强、王雪琴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建平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39元,由被告李必强、王雪琴、陈剑山、阮国太、刘丛丽、刘龙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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