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1民初155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恢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为215728.68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9.47‰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二、被告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史和平、万锡凤、陈杰对被告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567元,由原告负担297元,五被告负担54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567元,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缴纳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卫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7732073371 |
登记机关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溧阳市平陵西路12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