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修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1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35民初536号 |
案号 |
(2019)冀0535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被告赵雷在2015年2月5日向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50,000元;截止到2016年2月3日被告赵雷欠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3045元,借款本金750,000元至今未偿还。二、被告赵雷在2017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000元,截止到2016年2月3日的利息3045元,合计753,045元;并以借款7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44%向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赵雷提供抵押的位于河北省临西县城明珠广场西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临西县房权证邢临字第2013039号)、被告刘艳福提供抵押的位于河北省临西县城阳光大道西侧盛世名门1#-2-7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临西县房权证邢临字第2013440号)、被告修秀梅提供抵押的位于河北省临西县城阳光大道西侧盛世名门9#-1-6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临西县房权证邢临字第2013439号)在本协议涉及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河北天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赵雷在本协议中涉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被告赵雷、刘艳福、修秀梅、河北天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535执恢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