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3********7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3551号
案号
(2020)冀02执7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宝菊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2 204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宝菊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2 204元。三、由被告张峰赔偿原告张宝菊各项经济损失176 117.51元[(376 004.43元-62 204元-62 204元)×70%]。四、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宝菊各项经济损失37 739.46元[(376 004.43元-62 204元-62 204元)×15%]。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宝菊各项经济损失37 739.46元[(376 004.43元-62 204元-62 204元)×15%]。六、驳回原告张宝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五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166元,由被告张峰负担4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保全费1 170元,由被告张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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