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0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赣1102执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徐武松、封毅娟、戴玉林与被告谭军、汪阴芳、上饶市金领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剩余累计借款数额为200万元,被告谭军、汪阴芳、上饶市金领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徐武松、封毅娟、戴玉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告徐武松、封毅娟、戴玉林同意解除对被告上饶市金领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三清山西大道33号2幢101(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11004614)、2幢201(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11004624);三、如被告谭军、汪阴芳、上饶市金领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需另行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徐武松、封毅娟、戴玉林可立即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时间
2017-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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