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01********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528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68490元及留购价款200元;二、被告朱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15日的违约金100198元;并以4686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5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刘莉、张小鹏、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宜宾乐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世宏、凌波、吉冬梅、吉利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朱德文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各自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朱德文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5元(系减半收取)和保全费2863元,由被告朱德文、刘莉、张小鹏、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廖世宏、凌波、吉冬梅、吉利平、宜宾乐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