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04********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7646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7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687413.85元、律师费5万元;二、被告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4337482.77元;三、如果被告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内容,原告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姜军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3-2-2301、3-1-2401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姜军、李艳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24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姜军、李艳智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送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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