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4********2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21民初178号 |
案号 |
(2019)冀0121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万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93,948.03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01月06日利息为339,112.86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家庄万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抵押人乔国平、尚筱洁、张欣协议以各自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各自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各自担保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4元,由被告石家庄万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