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4********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4413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4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CD89052015880329承兑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5859289.33元及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CD89032014880335承兑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4015840.75元及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三、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CD89052015880336承兑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939586.67元及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四、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75200元;五、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高峨、王杨、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176元,由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高峨、王杨、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28 |
发布时间 |
2017-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