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1********7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7民初123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8423.72元及罚息,由被告河北墨达贸易有限公司、赵相朝、赵志兴、齐改银、赵志伟和崔海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对被告赵志旺在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8号2-1-7号私有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有限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61869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