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01********0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2民初2223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1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杰、常虹、李林华、余春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二、被告杨杰、常虹、李林华、余春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截至2019年7月9日产生的利息73064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50元,减半收取22325元,由被告杨杰、常虹、李林华、余春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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