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惠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2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81民初285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惠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欠款36389.83元(其中本金28800.85元,违约金1927.10元、利息计至2017年7月31日共5661.88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尚欠款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如果被告高惠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高惠波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