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1********1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1739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2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平治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54 037元;二、被告日照平治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54 037元之利息(以 254 03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日照政初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妤姿美容院、被告郭帅、被告刘信一、被告李英、被告黄丽明、被告战怀春对上述被告日照平治电子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平治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11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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