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0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2民初813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志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张自兴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李志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