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3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555号
案号
(2018)皖0202执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晋煤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7903882元,利息813226.97元,罚息860680.14元、复利和120858.7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芜湖市晋煤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被告朱萍、陈琦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中南建材装饰城2#楼30a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9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芜湖市康伟大酒店有限公司、朱萍、陈琦、陈丹、方国栋、陈培、宣典文、陈健对被告芜湖市晋煤燃料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在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91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由被告芜湖市晋煤燃料有限公司、芜湖市康伟大酒店有限公司、朱萍、陈琦、陈丹、方国栋、陈培、宣典文、陈健负担(受理费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时间
2018-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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