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4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6刑初187号 |
案号 |
(2020)冀0126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22116000元。二、被告人李新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30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26364000元。三、被告人张德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12344116元。四、被告人谢立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15307200元。五、被告人董久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500000元。六、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银色夏利车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告人张德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