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俊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5********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3民初439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崔俊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书新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22500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被告董书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