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荀伟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4********0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4民初2953号
案号
(2020)冀0634执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荀伟涛、袁苗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借款本金81,734.51元、利息29,146.71元,并以本金81,73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袁士青、刘志荣、董立成、于小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荀伟涛、袁苗敬、袁士青、刘志荣、董立成、于小娥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荀伟涛、袁苗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借款本金81,734.51元、利息29,146.71元,并以本金81,73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袁士青、刘志荣、董立成、于小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荀伟涛、袁苗敬、袁士青、刘志荣、董立成、于小娥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荀伟涛、袁苗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借款本金81,734.51元、利息29,146.71元,并以本金81,73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袁士青、刘志荣、董立成、于小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荀伟涛、袁苗敬、袁士青、刘志荣、董立成、于小娥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荀伟涛、袁苗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借款本金81,734.51元、利息29,146.71元,并以本金81,73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袁士青、刘志荣、董立成、于小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荀伟涛、袁苗敬、袁士青、刘志荣、董立成、于小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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