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4********0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4民初1805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许原告王波与被告陈凤娜离婚。二、婚生女王雨晨随被告共同生活,自2019年7月起,原告每月给付被告婚生女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之日止。2019年抚养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自2020年起原告于每年的1月31日前给付当年全年的婚生女抚养费。三、原告应当返还被告车辆变卖款26000元,原告分得被告名下存款3834.68元,上述款项折抵后,原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告共计22165.32元。四、婚后双方购置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奥克斯空调挂机一台、电视一台、饮水机一台,其中冰箱一台、奥克斯空调挂机一台归原告所有,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视一台、饮水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被告分得的财产交付被告。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730元。由原告负担5580元,被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