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成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4********2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1刑初156号 |
案号 |
(2020)冀1121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丁义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丁府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5、被告人田增银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6、被告人曹成国、王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永壮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四百八十元零八分、张红人民币六百七十八元、刘亭人民币一千一百零一元、陈建喜人民币六千元、夏为国人民币六千一百一十二元。7、被告人曹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夏为国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三十二元、段相通人民币二千元、范占佳人民币三万九千三百元、徐慈人民币七十元、李敬辉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五元五角、张慧人民币三百元、高小夯人民币一万七千六百八十九元五角九分。8、追缴被告人丁义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被告人田增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9、没收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21个、开锁工具1包另11个、开锁头34个、锡纸4包另五盒、锡纸工具9个、手机11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