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3民初906号 |
案号 |
(2020)冀1123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强、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双雷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国华、张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